水力发电工程运行管理规范GBT44273-2024高清电子版下载
水力发电工程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力发电工程运行管理的主要技术内容、方法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运行管理,小型水力发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热力和机械
GB/T 51416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DL/T 293 抽水蓄能可逆式水泵水轮机运行规程
DL/T 305 抽水蓄能可逆式发电电动机运行规程
DL/T 578 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DL/T 710 水轮机运行规程
DL/T 751 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DL/T 1014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DL/T 1066 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
DL/T 1246 水电站设备状态检修管理导则
DL/T 5259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DL/T 5808 水电工程水库地震监测技术规范
GA 1800.3 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 3 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NB/T 10085 水电工程水文预报规范
NB/T 10879 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NB/T 11097 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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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水力发电工程 hydropower project
以水力发电为主要任务的水电站工程和以调峰、调频、储能和事故备用等为主要任务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3.2水工建筑物 hydraulic structures
控制和调节水流,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电工程目标的建筑物
3.3设备设施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为实现水力发电工程发电、防洪、灌溉、供水、通航、防凌、排沙、生态泄水、过鱼等功能而配备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总称。
3.4诊断分析和状态评估 diagnostic analysis and status assessment
根据水力发电工程各类数据采集系统所采集设备设施的信息,对设备设施运行参数变化趋势、工况变化和健康水平进行的分析、评估,为日常设备运行、维护检修提供依据。
3.5库区 reservoir area
土地征用线高程以下土地及水库水体。
3.6工程管理区 project management scope
为保证水力发电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定的管理区域。
3.7工程保护区 project protection scope
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域。
3.8应急调度 emergency regulation
当库区或下游出现船舶海损事故,或发生滑坡体变形、地震、水体污染、自然干旱等突发事件,需通过水库调度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3.9运行管理单位 operation management unit
水力发电工程投入运行以后的现场运行管理单位。
3.10水库消落带 drawdown area
水库淹没区沿岸由于水库运行水位周期性波动而出露的地带。
4 总体要求
4.1 水力发电工程运行管理内容应包括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库区及工程区管理,调度管理,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等。
4.2 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任务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规程、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等,并及时修订。
4.3 运行管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对人员培训。
4.4 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任务掌握相应的基本资料及参数,为运行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工程基本资料包括水文气象资料、枢纽基本资料、库岸地质资料、生态环境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工程主要参数包括特征水位及库容、防洪参数、发电参数、航运参数、灌溉和供水参数、防凌参数、减淤参数。
水力发电工程基本资料和主要参数见附录 A。
4.5 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4.6 水力发电工程运行应执行调度规程,遵守规章制度。
4.7 运行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和有关政策,开展年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评价;根据安全评价、职业病评价、环境保护评价及其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后评价及其批复等文件要求,落实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
5 水工建筑物运行管理
5.1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
5.1.1 运行管理单位应监测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能和状态,掌握运行规律,及时发现运行异常或工程隐患,并应采取处理措施,保障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
5.1.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制度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筑物类型及相应的标准制定,应包括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精度、运行维护、资料整编分析等。大坝安全监测项目及频次见附录 B。
5.1.3 安全监测系统日常维护和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加强仪器设备的保护,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a)监测仪器设备损坏且不可修复时,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评估测点数据缺失的影响;b)对失效的重要测点,补设测点或采用其他监测方式;c)监测系统5年~10年进行1次评估。d)
5.1.4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工作应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编制水工建筑物监测报告,做好安全监测资料综合分析与总结,分析评判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态。
5.1.5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做好综合安全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
5.1.6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除应满足本文件要求外,还应满足 GB/T 51416、DL/T 5259 的有关规定。
5.2 水工建筑物巡检
5.2.1 根据水工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应建立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制度,包括管理职责、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路线、记录格式、报告编制等内容。
5.2.2 水工建筑物检查应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年度详查和专项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水工建筑物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程蓄水期,每年汛前、汛后,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等特殊情况,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详细检查;
a)每年年底开展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管理工作,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
全年度详查报告;
b)水工建筑物遭受超标准洪水或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开展专项检查。c)
5.2.3 水工建筑物检查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水工建筑物检查项目见附录 C。
5.2.4 检查记录应满足下列要求:
按各类检查规定的程序做好现场填表和记录,必要时附图、素描或照片;a)
现场记录及填表及时整理,并将本次检查结果与历次检查结果进行对比分析;b)
在整理分析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及时对该检查项目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准确无误;c)
重点缺陷部位和重要设备,设立专项检查记录。d)
5.2.5 根据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应对水工结构混凝土、压力钢管等进行耐久性检查与检测,必要时开展结构可靠性评定。
5.2.6 水工建筑物应根据检查结果定期进行状态评估。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隐患和缺陷,应提出运行、维护、检测和检修的意见。
5.2.7 对放空检查难度较大的水工建筑物,宜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等开展水下检查。
5.3 水工建筑物维护与检修
5.3.1 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发现的缺陷,应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工建筑物的运行安全。
5.3.2 水工建筑物维护与检修可分为日常维护、年度维修、应急抢修和除险加固。维护与检修方式应根据工程实际进行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能及时处理的缺陷,进行日常维护和修补;a)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缺陷,进行系统梳理,编制年度专项维护计划,开展年度维修;b)
对发生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各种突发险情,立即进行应急抢修,防止险情扩大;c)
对发生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问题,制定专项的修复计划,进行除险加固。d)
5.3.3 维护与检修方案制定宜综合考虑缺陷成因、缺陷部位结构、施工环境及条件、修补材料适应性等因素,做到技术可行、质量可靠、安全耐久、经济合理。
5.3.4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
6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6.1 监视与检查
6.1.1 运行管理单位应对设备设施进行监视与检查,其内容应包括发电、泄水、灌溉、供水、通航、生态泄水、过鱼等设备设施的机械、电气、金属结构及附属设备等内容。水力发电工程设备设施监视与检
查内容及方式见附录 D。
6.1.2 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设备设施监视与检查制度,明确监视与检查的内容、周期、技术要求、异常处置方案等。
6.1.3 设备设施检查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检查作为主要手段,现地巡回检查和图像监控系统检查作为辅助手段。检查手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 备 设 施 利 用 计 算 机 监 控 系 统 进 行 集 中 、 全 面 、 实 时 的 监 测 、 控 制 , 满 足 D L / T 5 7 8 、NB/T 10879的有关规定;
a)
现地巡回检查时,按GB 26164.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设备缺陷或异常及时处理;b)
图像监控系统作为对重点设备设施进行监视或调整现地巡回检查频次的监视措施。c)
6.1.4 对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关键设备设施或存在缺陷的设备,应加强监视或增加巡检频次,发现故障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
6.2 操作与控制
6.2.1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应 编 制 设 备 设 施 操 作 规 程 及 管 理 制 度 , 并 遵 守 调 度 规 程 、 安 全 工 作 规 程 等 有 关规定。
6.2.2 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应明确各类操作与控制、定期切换与试验的原则步骤和要求,并制定人员技能资质、职责权限等管理制度。
6.2.3 开停机、停送电、倒闸、试验、安全隔离措施的装拆、工况调整与转换等发电设备操作与控制,应符合 DL/T 293、DL/T 305、DL/T 710、DL/T 751 的有关规定。
6.2.4 泄水、排沙等设备设施应按防洪调度、发电调度、防凌调度、排沙调度等控制要求,按闸门、启闭机调度和操作规程执行。
6.2.5 灌溉、供水设备设施应在进水口安装经检定合格的流量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核准,保障水量计量设施正常使用。
6.2.6 通航设备设施应按船舶过闸(机)调度规程、运行方案、操作规程等运行,相关的规程、方案应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6.2.7 生 态 泄 水 、 过 鱼 等 设 备 设 施 应 按 生 态 流 量 泄 放 、 分 层 取 水 、 过 鱼 、 鱼 类 增 殖 放 流 等 相 关 要 求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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