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pdf线上免费下载
1总则
1.0.1为加强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的组织程序和合格评定标准,保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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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系统检测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2.1.2整改 rectification
对工程中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其达到合格的要求。
2.1.3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和自检完成后,系统按规定时间进行连续运行的过程。
2.1.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supervision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1.5收小acceptance group
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形成的、承担验收工作的临时机构。
2.2符号
HFC——混合光纤同轴网
ICMP——因特网控制报文协议
IP 网络互联协议
PCM 脉冲编码调制
QoS——服务质量保证
VLAN——虚拟局域网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自检完成并经过试运行后,采用特定的方法和仪器设备对系统功能和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并给出结论。
3.1.2智能建筑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3.2.4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
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1的规定;
2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的规定。
3.2.5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2的规定。
3.2.6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
3.1.3系统试运行应连续进行120h。试运行中出现系统故障时,应重新开始计时,直至连续运行满120h。
3.2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
3.2.1 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下列内容:
(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3的规定。
3.2.7自检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4的规定。
3.2.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检查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作出验收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5的规定。
3.2.9试运行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工程师)作出检查结论,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表B.0.6的规定。
3.2.10软件产品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检查文档资料和技术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软件的使用许可证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要求;
2针对工程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测试报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测试结果应符合工程项目的合同要求。
3.2.11接口的质量控制除应检查本规范第3.2.4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口技术文件应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2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3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4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确认。
3.3系统检测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技术文件;
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自检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试运行记录。
3.3.3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3.3.4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5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表C.0.16的规定;
6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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